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畫社畢業社員聯誼會
法定傳染病防治暨活動對應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元月十六日 公 告
第一條
為保障社員及畢業社員之健康,維護本會安定,並防治法定傳染病之傳播,
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會主管單位係指本會厚生保健總局法定傳染病防治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傳染病係指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公
告之法定傳染病。
第四條
本會於行政院衛生署公佈法定傳染病疫情時,應由本會主管單位依本辦法
規定公告,並採取相關對策。
第五條
當法定傳染病疫情於我國境內發生,但尚未傳播至治療機關以外時,應由
本會主管單位公告通知會員,並避免非必要之探病或前往醫療院所活動。
第六條
當法定傳染病疫情於我國境內發生,且病例傳播至治療機關以外,或發生
本土病例時,應由本會主管單位公告,並避免非必要之前往公共場所及乘
坐大眾運輸工具活動。
第七條
若法定傳染病疫情經政府主管單位公告,並開始對國內進行疫情防治措施
時,本會主管單位應公告停止全國性或跨縣市之相關活動。
第八條
當法定傳染病疫情擴散,經政府主管單位發布停止大型室內活動,或乘坐
大眾交通工具之相關防疫規定,或更嚴厲之措施時,本會所有活動於疫情
控制前應停止辦理。
第九條
疫情於獲得控制後,依政府相關單位之公告,並經本會主管單位依本辦法
之規定認定開放等級後,逐次公告開放活動之辦理。
第十條
於疫情發生期間,本會厚生保健總局法定傳染病防治組應隨時注意會員健
康狀況,其發生相關症狀者,應由法定傳染病防治組建議患者就醫及生活
狀況。
第十一條
會員於傳染病患病期間,應避免參加本會相關活動,並須通知本會主管單
位。
第十二條
本會於辦理活動時,應由法定傳染病防治組注意防止傳染病之傳播,維持
活動場地及食物之衛生清潔。
第十三條
本會於法定傳染病疫情發生時,應通知並協助社團辦理疫情防治業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由本會厚生保健總局法定傳染病防治組依事實情形
規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法規]法定傳染病防治暨活動對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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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2004-04-2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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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定傳染病防治暨活動對應辦法
最後由 Sugihara Heihachiro 於 2006-01-16, 17:05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凝聚你們所有的力量,培養清廉之行為,孕育高尚的精神,
決心努力提高光畫帝國天賦之光榮而與世界的進步並駕齊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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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炭疽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二、第二類傳染病: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
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登革熱、瘧疾、
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
染併發重症、漢他病毒症候群。
三、第三類傳染病:結核病、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
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 (除
A型外) 、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
四、指定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已知之傳染病或症候群,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五、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其症狀或治療結果與已知
傳染病明顯不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
造成重大影響,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前項傳染病,因其病因、防治方法之確定或變更,而有重行歸類或廢止必
要者,應即檢討修正;情況急迫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行公告調整其歸類
或廢止之。
前二項公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先以傳播媒體、網際網路等方
式宣布之。
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 以上傳染病均列入本辦法所稱法定傳染病內.
本法所稱傳染病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炭疽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二、第二類傳染病: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
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登革熱、瘧疾、
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
染併發重症、漢他病毒症候群。
三、第三類傳染病:結核病、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
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 (除
A型外) 、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
四、指定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已知之傳染病或症候群,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五、新感染症:指未知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其症狀或治療結果與已知
傳染病明顯不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
造成重大影響,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而予以公告者。
前項傳染病,因其病因、防治方法之確定或變更,而有重行歸類或廢止必
要者,應即檢討修正;情況急迫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行公告調整其歸類
或廢止之。
前二項公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先以傳播媒體、網際網路等方
式宣布之。
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 以上傳染病均列入本辦法所稱法定傳染病內.
凝聚你們所有的力量,培養清廉之行為,孕育高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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